个人所得税计算新政
发布时间2024-08-19 09:34:19    

进行税务改革,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原来的3500元和5000元。那么进入,个人所得税实施的有没有个人所得税的最新政策。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新政是什么

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可以在起征点的基础上扣除三险一金后,再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支出的,在学历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执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4、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500元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5、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

二、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目前实施的还是十月份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针对个人所得税法实行了改革,会不会出现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还未所知,大家可以持续关注的最新消息。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大家致电在线专业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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