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资料留存几年
发布时间2024-08-19 09:38:03    

现如今,纳税人都会选择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然而,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是需要填写专项扣除信息表的。并且,企业或公司都需要留存这些资料的。那么,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资料是留存几年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资料留存几年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0号):“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3、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60号):

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2)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以上就是对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资料留存几年问题的全部回答,相信各位纳税人在看了上述内容之后会知道专项扣除资料是由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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