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南明区工业、信息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减免税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4-08-19 09:53:29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修正版)鼓励类产业;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资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要求材料来源法定依据及描述1企业办理确认书的请示? 纸质文件一式2份,网上申报需确保材料真实有效。申请人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批复? 纸质文件一式2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网上申报需确保材料真实有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3进口设备清单? 纸质文件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网上申报需确保材料真实有效。申请人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4中标通知书? 纸质文件一式2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网上申报需确保材料真实有效。申请人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5招标委托合同? 纸质文件一式2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网上申报需确保材料真实有效。申请人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等)? 纸质文件一式2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网上申报需确保材料真实有效。申请人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审查

4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步骤办理人 <td class="ta" style="width: 100px;">法定时限</td> 办理时限审查标准办理结果申请与受理受理 <imgsrc="/r/cms/www/blu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 width="22" height="21" alt="" /> 马兰 <imgsrc="/r/cms/www/blu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 width="22" height="22" alt="" />0851-86987172 <td>365个工作日</td> 3个工作日

1、要求提供的6项申请材料一式1份完整无缺;2、申请表有法人签字、有单位印章;3、复印件均加盖公章予以确认;4、接收电子版。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审查 <imgsrc="/r/cms/www/blu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 width="22" height="21" alt="" /> 丰华 <imgsrc="/r/cms/www/blu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 width="22" height="22" alt="" />0851-86987173 5个工作日

1、材料完整无缺件;2、凡复印件都加盖了单位公章予以确认;3、申请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规定。

1、建议准予行政审批;2、建议不予行政审批并说明理由。

审查 <imgsrc="/r/cms/www/blu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 width="22" height="21" alt="" /> 杨杰 <imgsrc="/r/cms/www/blu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 width="22" height="22" alt="" />0851-86987185 5个工作日

1、材料完整无缺件;2、凡复印件都加盖了单位公章予以确认;3、申请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规定。

1、准予行政审批;2、不予行政审批并说明理由。

环节步骤办理人 <td class="ta" style="width: 100px;">法定时限</td> 办理时限送达方式办理结果颁证与送达制证 <imgsrc="/r/cms/www/blu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 width="22" height="21" alt="" /> 陈绍清 <imgsrc="/r/cms/www/blu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 width="22" height="22" alt="" />0851-86987174 <td>365个工作日</td> 3个工作日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审批的核发文件并送达;2、不予审批的出具《不予审批决定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td class="tb"><ahref="javascript:alert(暂无相关信息)"class="c_eye">资料[下载]</a></td>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B007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法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原文下载] <a class="c_eye" href="javascript:view_pdf(52000020160927084743000112,)">[在线查看]</a>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2法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原文下载] <a class="c_eye" href="javascript:view_pdf(52000020160927085058000127,)">[在线查看]</a>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第十七条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修订)》所列商品外,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国家出台不予免税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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