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避税的条件如下所示:跨国公司通过内部保险公司避税的手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内部保险公司所在的避税地。不过,跨国公司要想通过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的方式避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内部保险公司不能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公司,否则母公司所在国仍要对内部保险公司的利润征税。母公司设在实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国家,必须注意这个问题。因为对于这类国家而言,内部保险公司虽然建在避税地,但如果其董事会经常在母公司所在国召开,或者内部保险公司的董事大多数居住在母公司所在国,或者内部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由住在母公司居住国的少数董事控制,那么这时建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就很可能被母公司居住国判定为本国的居民公司。从而对其行使征税权。
(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必须能够在缴纳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目前,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规定不一。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司向其母公司完全拥有的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不能作为费用扣除;其理由是,这种内部保险公司并没有把经济风险转移到公司集团以外的公司,而危险分担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但美国税法规定,如果一家保险公司不是由一家跨国公司拥有,而是由多个集团公司拥有,而且每个集团公司对该保险公司持股不超过5%,则这时向该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可以作为费用扣除。美国税法还规定,如果内部保险公司的业务绝大部分(71%以上)是与非关联的受保人(包括版关联的受保人,如客户、雇员和关联企业的供货人)进行的,那么与该内部保险公司相贯线的美国企业按正常交易原则向其支付的保险费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内部保险公司与关联的受保人是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姊妹公司,则关联受保人向内部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也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