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针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一种。个人所得税不止是征收金钱所得,还有财物等其他所得。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实物所得个税是什么。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人取得的实物福利所得应如何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实物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适用范围为全国而非仅适用于合肥,我局无权制定此类政策,也从未授权任何媒体就实物福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解读。
二、可以免税的福利费有哪些?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综上,符合税法规定可免税的福利费是有特指的,仅指从按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三、以福利费名义发放的各项补贴补助可以免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属于免税收入的福利费不包括“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四、个人取得实物福利是否都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需先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仍有余额的才会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小王税前收入为6000元,“三险一金”为1800元,若再取得实物福利价值200元,因其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1800-5000<0,故其虽取得实物福利所得,仍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实物是否纳税,纳税多少还是要视情况而定。但是不能因为不知道,不清楚而不纳税或少纳税,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统一的。想必看了这篇文章后,您对实物个人所得税也有了一定了解,但如果您依然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到向相关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