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是每个人、每个组织和企业都不能逃避的法定高铁管家,特别是企业要交的税种比较多,更是税务相关重点检查的对象。企业交税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那么纳税申报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纳税申报时间的规定
1、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1日元旦放假1天,且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日),1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月16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月16日。
2、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2日-4日清明节放假调休3天,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4月18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4月18日。
3、纳税申报期限的
调整因法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7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7月17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7月17日。
4、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1日-8日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8天,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0月23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0月23日。
5、其他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无需调整
、3月、5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等的申报截止时间及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均为当月15日。
二、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个人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等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并入公司薪金所得。
4.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5.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的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6.“五险一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允许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捐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对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上述就小编对“纳税申报时间的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相关的规定,2月、3月、5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的申报截止时间均为当月15日。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