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购房人的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8-19 10:22:01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某楼盘销售过程中举办了促销活动。促销活动中,部分买房人可以享受购房款八折的优惠。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该部分买房人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进行促销,对部分买房人给予购房款的八折优惠,是通过价格折扣向个人销售房屋,对受赠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该部分买房人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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