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必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弄清楚相关事宜对我们来说十分有必要。有些朋友可能还不太清楚在两处及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是如何纳税的。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对于个人取得二处或二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有如下相关文件的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即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简单点说就是两笔钱加在一起任选一处报税,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地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相关问题规定。
因此,对在两处及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缴清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可多退少补。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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