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相关部门下发文件,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经国务院批准,大连市的改革试点涉及“1+7”个行业,将有9.41万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行列。
5日,大连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做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现场为网友解答了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热点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
新增11%和6%两档税率
此次“营改增”改革试点新增了两档税率:即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按照测算的最低税负水平选择了11%和6%两档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时间、纳税申报时间等有变化
“营改增”实施前和实施以后,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时间、纳税申报时间和纳税地点不尽相同。自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原营业税发票将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安排缴销。自申报期起,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31日之前,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仍按原营业税规定申报期内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纳税人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改革试点实施后,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如何处理?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1+7”行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
实行“营改增”之后,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