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发[2001]35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53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卷烟、酒、香皂和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请各关对外公告。公告稿详见附件。
这次调整,一些商品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变化较大,有的实行从量从价复合税,有的消费税税率还与价格有关。这些商品的消费税征收还需开发相应的程序,在此之前,附件中附表序号1-9的产品需手工计算税单的消费税税款。
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进口并按原税率征收的,多征部分准予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追征。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注:1.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受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2.蒸馏酒(包括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威士忌酒,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杜松子酒,伏特加酒,利口酒及柯迪尔酒,及其他蒸馏酒)的容积重量单位换算系数为:1升蒸馏酒=0.912公斤蒸馏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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