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农村合作社是否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
发布时间2024-08-19 09: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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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农村合作社是否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该农村合作社应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因此,该农村合作社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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