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被继承的合法财产叫遗产,而很多国家规定继承遗产时需要交纳相应的遗产税,那么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一)国家共同继承说。此说以德国的**齐里为代表,其理由是,私人之所以能积聚财富,并非独自努力的结果,而是依赖国家的保护,因此国家应从私人财产那里分得一份权利。此说的错误在于将私人之间的继承关系用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了。
(二)没收无遗嘱财产税。此说由边沁倡导,由穆-勒进一步发展。此说认为遗产的取得权,不必同私有财产相联系;遗产的分配要根据死者的意愿,没有遗嘱的遗产,由国家没收最为合理。此说的不是在于其容易导致死者在生前无度挥霍其财产的消极影响。
(三)追税说。此说为美国的韦*特和德国历史学派的谢*勒所主张,认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的课征,而是对死者生前一切逃避税款的追缴。私人致富并留下遗产是因为生前想方设法逃税,所以应在其死后无法逃税的情况下一次补征追缴。此说的错误在于,无法确定死者逃税的数额,更无法证实其遗产与逃税相关联。
(四)享益说,亦称利益说,交换说。是最早的正统学说,分三种:①劳务费用说②劳务价值说③继承权利说。此说将国家政府视为营业机构,政府给予人民的劳务(保护自由,生命,财产等),人民就应付给相应的代价,这种代价就是税收。此说肯定了税收的本质,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就是公共产品的价格。
(五)权利说,亦称法律说。认为继承遗产权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国家对死亡者的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且通过税收来实现这些权利。
(六)均富说,又称社会主义说。由穆-勒所倡导,认为国家不仅要没收无遗嘱的遗产,而且也要限制那些有遗嘱的财产,使之不超过公平的范围,国家应通过课税权的行使以平均财富分配。
(七)能力说。此说以塞力**为代表,认为遗产税不是对物征税,而是对人征税。因此应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纳税标准,而继承人获取遗产就增加了纳税能力,根据继承关系课以不同的累进税,使继承遗产多者多交税,符合公平原则。
二、怎样征收遗产税
目前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有三种模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从各方学者的讨论来看,我国按照总遗产税制征收遗产税的可能性最大。总遗产税制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其遗留的所有的遗产总额进行征收,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按遗产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设置由低到高的税率,例如美国目前的最高遗产税税率为55%,征收起点为60万美元,应税基数超过300万美元适用最高税率;日本的最高税率为70%,超过2亿日元适用最高税率;德国的最高税率为70%,而最低只有3%。
同时对遗产税规定了相应的减免扣除,也就是说,根据财产所有人死亡以后遗留的财产,扣除负债、丧葬费用、遗产的分割费用、遗嘱的认定费用,财产所有人生前应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罚金、配偶的基本生活费用等扣除额后,剩余的遗产超过免征额的部分进行征税。
在我国遗产税征收方案中至关重要的无疑是遗产税的起征点,近来对于起征点的讨论也是沸沸扬扬,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征税对象的范围,有的说起征点可能是80万,也有不少人认为起征点定在100万比较合理,更有人建议按照不同的地区进行不同的规定,但无论怎样,应当说遗产税属于“富人税”,作为工薪阶层的人们尚无需为遗产税的征收未雨绸缪。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