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变为显名股东个税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8-19 10:16:00    

在经济发展的今天,由于各种原因,股东股权代持现象越来越多。因股权的代持,也就形成了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分。但是这个税收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那么隐名股东变为显名股东个税是怎么规定的?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隐名股东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首先,工商登记上名称变更为张三,不属于股权转让。所谓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只有依法享有股东权益是股权转让的前提。

而对于显名股东来说,由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规定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即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才是公司股东权益的享有人并受法律的保护。

此时,对于显名股东不享有公司股权,自然不存在股权转让。同样的,对于隐名股东来说,该股权本依法就是自己所有,变更工商登记到自己名下,不过是形式上的确认,因此不属于股权购买。既然不属于股权购买,李四自然也不属于股权转让。

另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必须要有所得才能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进行纳税。

而对于李四来说,其实质上在将工商登记上股东名变更为张三时,未取得任何形式的所得。因此自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虽然对于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我们税法尚未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规定第二款规定: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终上所述,显名股东将代持的股权直接变更到隐名股东名下,不符合股权转让的定义,不视同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为了减小税收风险,应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由法院判决或裁定,确认股权为隐名股东所有。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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