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北斗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9 11:01:46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11-20生效日期:2003-11-20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3]228号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昌河、北斗星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序号车辆名称车辆型号减税起始日期备注1昌河牌CH6321Ei2001.04.23CH5018XJBBCH5018XQCBCH5018XYZBCH6328Ei2001.11.22CH5018XJBDCH5018XQCDCH5018XYZD2北斗星牌CH63502000.06.28CH5016XJB2002.08.23CH5016XQCCH5016XYZCH5016XXJCH6350A2002.04.03CH5016XJBA2002.05.17CH5016XQCACH5016XYZACH5016XXJA2002.08.23CH6350B2001.12.06CH5016XJBB2002.08.27CH5016XQCBCH5016XYZBCH5016XXJBCH71002002.10.28CH7001ACH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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