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通过远程办税端或电子模板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在月度预扣预缴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或者年度终了后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录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即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注意留存扣缴义务人签章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件,同时将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扣除主体: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享受时间: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个人所得税app租房扣除需要准备的资料汇总:
1、住房租赁信息(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获取合同编号、租赁房屋坐落地址、租赁房信息;
2、工作城市信息
主要工作城市(市一级)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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