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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一)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从事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行业)的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十五日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一年以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之后十五日以内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的时候,投资者应当从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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