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在这个社会中生存下来之后,许多人就会过上朝九晚五的生活。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工资薪金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哪些人的工资薪金可以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又是什么?关于这些问题,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附加减除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根据国务院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5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在中国大陆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30日公布,自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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