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税收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的重要支撑,如果有偷税行为的,是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的。那么,企业偷税漏税手段有哪些呢?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实施偷税的手段有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如,行为人设立虚假账簿、记账凭证;造假账、搞两本账;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将正在使用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如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
3.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如,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申报资料;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4.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二、偷税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对偷税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纳税人采取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会计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处以偷税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账簿、会计凭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
(三)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的。
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1、虚列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
2、骗取减免税款或者先征后退税款等税收优惠的。
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1、实现应税收入、项目不按照规定正确入账且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
2、销售收入或者视同销售的收入不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金的;
3、将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或者不按照规定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
4、超标准列支或者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不按照规定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
5、境内外投资收益不按照规定申报补税的;
6、应税收入、项目擅自从低适用税率的;
7、减免、返还的流转税款不按照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
纳税人偷税有本标准未列举的其他情形的,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纳税人实施二种以上偷税行为的,应当根据各偷税数额依照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档次分别确定处罚数额。
纳税人同一偷税行为涉及本标准规定二种以上情形的,依照较高档次确定处罚。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依照本标准有关规定处罚。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经承诺代行支付的税款的,依照本标准有关规定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初次实施偷税行为,但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并及时补缴所偷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当根据其偷税手段依照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档次最低限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档次以内从重处罚:
1、因偷税被处罚又采取同样的手段进行偷税的;
2、妨碍追查,干扰检查,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阻挠他人提供情况的;
3、为逃避追缴税款、滞纳金而转移、隐匿资金、货物及其他财产的。
偷税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在损失的,经省以上税务局稽查局批准,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档次以上加重处罚,但不得超过《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高处罚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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